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在育儿假的实践中,有用人单位认为该实施方案是一份鼓励生育方面的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出现了请假不批的情况。他表示,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立法,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可见,地方立法已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育儿假实施办法。省政府获得法律授权之后,可以在职责范围之内,制定育儿假的实施细则。因此,实施方案中规定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而不能将其视为仅限于政策鼓励效力。此次江苏省卫健委作为主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育儿假的起算时间、叠加享受、休假日是否算入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一种细化解释。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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