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家长们:暑假了,不能让娃做这事,否则你要担责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暑假来了,孩子们又开始“放飞自我”。不过,有个事需要家长注意,千万要约束好孩子,否则家长自己要担责。原来,近期江阴法院审结了两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家长作为监护人被要求承担“监护责任”。 

小云(化名,13岁)和小乐(化名,14岁)是江阴一乡镇初中的同学,两个人家离得不远,她们的父母平常由于工作繁忙管的也较少,两个人经常在放学之余一起玩耍。小乐的妈妈因工作需要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但平常去较远地方上班时会选择开车而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家里,电动车钥匙也是直接放在家门口的钥匙挂件上。

2021年8月初的一天,正值暑假,父母又都不在家,倍觉无聊的小云和小乐就约着一起到江阴市区玩耍。二人拿了小乐妈妈的电动车钥匙,由小云骑着电动车带着小乐风风火火地从乡镇开到了江阴市区。当天下午,当小云骑电动车带着小乐行驶至江阴市区某人行横道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电动车撞上了步行过马路的曹某(男,75岁),导致曹某当即倒地不起。后曹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较重,在ICU重症监护室抢救多日,终因颅内损伤被宣告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小云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悲痛欲绝的曹某家属将小云、小乐、小云父母以及小乐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50余万元。

庭审中,法官调查发现,无论是小云父母还是小乐母亲,对于2人学习骑行电动车都是知情并默许的,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行电动车的法律规定却一无所知。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云违反《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即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小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应的责任应由小云的监护人即小云父母承担;而小乐母亲未能有效管控其所有的电动自行车,在多次发现小云与小乐等骑行其电动车后,仍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和防止未满十六周岁人员违法骑行电动自行车,其一定程度的放任和监管过失亦是使得小云和小乐能够轻易获得案涉电动自行车进而造成本案事故的一定原因,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小云一方和小乐母亲一方各自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对因曹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应当由小云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小乐母亲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云父母应支付事故赔偿款346850.90元,小乐母亲应支付事故赔偿款157221.81元。

案件承办法官高勇告诉记者,目前,针对该两起事故的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两起案件都给事故双方的家庭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分别造成一死一重伤,不仅让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更是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教训不可谓不惨痛。但究其原因,还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依法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最终他们都为自己的监护责任缺失付出了代价。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法官提醒,眼下正值暑假,不管为了他人还是自己,各位家长务必看好孩子,不要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私自骑行电动车,以免酿成严重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邱妙泉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