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布文章,仅支持15分钟预览

使用气枪配合热成像仪,3男子非法“狩猎”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万余元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item.reporter_name}}

{{item.tag}}

+ 关注

扬子晚报网7月22日讯(通讯员 范丁文 卫桢语 记者 梅建明)“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我们违反法律规定,在禁猎期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经司法机关教育,已深刻反省,对非法狩猎行为向公众真诚致歉,承诺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南京溧水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就刘某、陈某、董某等3人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赔。

据介绍,2019年9月到2020年11月期间,刘某、陈某、董某3人单独或分别成伙,在禁猎期内,使用气枪配合热成像仪,连续多次前往郊外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野兔17只、野鸡4只、野鸟2只、珠颈斑鸠1只、野鸭1只,狗獾2只。

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确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还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溧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获取公益诉讼线索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1480元,并通过登报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该院检察官出席法庭,经举证质证,全部诉请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溧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被告人刘某、陈某、董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捕猎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呼吁,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多样性,人人有责,切勿因一己私欲,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等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否则将触犯法律的红线。

据介绍,下一步,溧水区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主动履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全力维护区域内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严静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 dynamicData.event_info.title_short}} {{dynamicData.sub_info ? 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desc : dynamicData.event_info.brief}}
{{dynamicData.sub_info ? '+ 关注' : '+ 追踪'}}
文章未发布,请后台刷新重置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