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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以上高温天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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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持续高温天气,在户外不动都冒汗。在工地上稍微干点活,就喘不过气。高温下,南京对户外劳动时间,是否有具体规定?温度达到多少,可以停工呢?”8月12日,在宁工作的张先生拨打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电话,咨询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记者了解到,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提示》。《提示》要求,用人单位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提示》要求: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一线、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平台企业及其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工作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梦雪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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