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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样本过期竟然在数据上弄虚作假 一企业被罚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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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份检测报告中有4份土壤样品的采集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六价铬和汞项目的分析日期分别为2021年8月26日和2021年8月28日,该公司分析人员在土壤样品存在超期保存且无法重新采样的情况下,仍继续测定土壤中六价铬和汞项目,不符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中对新鲜样品的保存期限要求(新鲜样品测试项目为六价铬和汞的可保存时间分别为1天和28天),致使六价铬和汞项目的测定结果偏低。

另查明,该公司其他五份检测报告纸质原始分析记录载明土壤中氰化物、氨氮和总磷项目的分析时间为2021年1月16日,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分析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该公司氰化物、氨氮和总磷项目分析测定使用的是风干前的土壤样品,但干物质和水分分析测定使用的是风干后的土壤样品,非同一状态下的土壤样品,且用风干后的土壤样品测定干物质和水分的结果是干物质含量上升,水分含量降低,而氰化物、氨氮和总磷项目引用干物质和水分分析记录结果,根据计算公式会造成氰化物、氨氮和总磷项目的测定结果偏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该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必须严厉打击造假监测数据的行为,但查处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也存在着企业作案手段隐蔽、专业性强和相关单位执法能力薄弱等问题。本案以调查监测样品性质为切入点,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为查处类似监测数据造假行为提供了思路。

通讯员 杨林 王猛 刘梦洁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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