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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漏水数月未解决,店主要求退租反被告,法院判决:支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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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16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扬州中级法院16日通报一起因商铺租金引发的案件,店主要求退租反被告,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被告。

王某系某商场商铺的租户,经营影楼生意。2020年9月底,王某与商场管理公司签订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商业管理服务,月管理费5000元。王某在入场后不久即发现,所承租的商铺上方严重漏水,造成王某影楼财物受损,生意无法正常开展。2021年1月到3月,王某多次与商场物业沟通,但漏水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3月底,王某向管理公司提出撤柜申请,并拒绝支付漏水期间的管理费,但商场管理公司认为,王某未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没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导致商场物业损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理中,被告王某抗辩称原告未能及时解决漏水问题,造成被告财物受损、经营受阻,有权拒付管理费用。原告反驳称,漏水问题系被告楼上租户装修不善导致,且原告多次参与协调,并催促整改,已尽到管理义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王某反映相关漏水问题时,原告公司积极与楼上租户进行了沟通,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不能就此免除原告对承租商户装修的监督义务。正是因为原告对楼上租户装修过程的疏于管理,导致了漏水现象的发生,且在被告王某撤柜前,原告仍未能解决漏水问题,导致被告经营影楼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对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原告未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有权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拒绝支付漏水问题存在期间的服务费。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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