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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中暑身亡意外伤害险拒赔,家属状告保险公司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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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持续高温,室外和特殊场所劳动者的健康问题受到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工作时中暑死亡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例。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中暑死亡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该案法官表示,意外保险理赔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无底限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工人中暑身亡,保险公司称属于疾病拒赔

王娟身前是一家船舶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她在船舱内工作时因高温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认定,刘娟为工伤死亡,此前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40万元。王娟去世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遭到拒绝,于是其家属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根据浦东法院公布的案情,王娟的家属认为,王娟是因意外伤害死亡,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而保险公司则辩称,王娟是因中暑死亡,医学上属于疾病而非意外。故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己方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为王娟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王娟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中暑死亡符合“意外伤害”情形

据介绍,该案涉及的保险条款载明,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案中,王娟因中暑而死亡,直接原因在于工作环境中的高温引起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身体机能变化,系由外来因素所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她在工作时发生中暑事故,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并非其本意,亦没有证据显示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因此法院认为,王娟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

法院同时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在责任免除部分未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说明、解释。保险公司以该条款作为拒赔理由提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依据不足,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浦东法院认定王娟的死亡系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保险金4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保险理赔不能免除单位法定义务

工作中中暑身亡究竟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该案主审法官冯楠表示,我国《保险法》仅明确了意外伤害险制度,但对何为“意外伤害”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等,确定是否符合“意外伤害”情形。若确实符合,且保险合同中未对中暑致死作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义务。

那么,有保险公司担责,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冯楠提醒,意外保险理赔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无底限地要求员工从事危险作业。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劳动有价,生命无价,烈日酷暑下,该躲的要躲;户外露天作业,该停的要停。”她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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