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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醉驾同事车辆受伤,乘车人为何自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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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同事好友相邀聚会,却因心存侥幸醉驾导致乘车人严重受伤,因赔偿问题被告上法庭……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聚餐后醉驾引发的车祸赔偿纠纷案件。

杨某与江某是同事,平时均住在公司的宿舍内。2021年中秋节期间,江某邀请杨某及两位朋友共同前往公司附近的一家KTV进行聚会。江某驾车搭载杨某,于当晚21点左右到达聚会地点。

聚会时,江某、杨某均喝了啤酒,后另两名朋友因有事先行离开。次日凌晨1点左右,两人聚餐结束,杨某坐上了江某车辆的副驾驶位置,由江某驾车返回宿舍。在回宿舍的途中,江某驾车撞上花坛,导致杨某严重受伤。杨某因受伤赔偿事宜起诉至相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虽然杨某系无偿搭乘人,但江某醉酒驾驶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江某关于其系好意施惠,应适当减轻责任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而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却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杨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按10%减轻被告江某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由江某赔偿原告杨某24万余元。

承办法官提醒,除了自己不饮酒驾车,对于可能出现的酒驾、醉驾行为,同行人员不能像本案一样听之任之,而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通过帮助其联系呼叫代驾或亲友接送等方式,共同遵守好交通法规。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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