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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租出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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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购买的私家车租给别人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近日,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常熟市民杨某把自己购买的私家车,以500元一天的价格出租给了钱某使用,钱某在从苏州返回常熟的途中,因疲劳就将车辆交给同事方某驾驶,结果方某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损13万余元。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杨某在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在勘察现场后发现该车辆是杨某出租的,认为杨某将车辆私自出租,改变了使用用途,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杨某也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保险公司 ,这构成了保险条款中的免赔事项。

随后,杨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将车辆对外出租获取租金,车辆对外出租后其驾驶员将频繁变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杨某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批改手续,即由保险公司按运营车辆核定保费、由杨某补缴保费差额,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法第52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杨某将名下车辆有偿出租给他人使用,但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区别,承租人发生事故时该车系用于生活出行,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营运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无本质区别,案涉车辆并未因出租改变其使用性质,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全部车损13万余元。

来源:《零距离》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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