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杨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将车辆对外出租获取租金,车辆对外出租后其驾驶员将频繁变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杨某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批改手续,即由保险公司按运营车辆核定保费、由杨某补缴保费差额,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法第52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成“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杨某将名下车辆有偿出租给他人使用,但该行为与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的营运行为存在区别,承租人发生事故时该车系用于生活出行,没有证据证明其用于营运性质的运输,与私人生活用车无本质区别,案涉车辆并未因出租改变其使用性质,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全部车损13万余元。
来源:《零距离》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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