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南京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仲点评】
违法经营客运包车隐患重重
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包车必须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才能进行经营。违规经营的包车客运,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违规经营的包车可能存在保险不足、车辆未正常安检等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包车客运经营,承接包车业务时须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并将包车标志牌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这样既能有效接受监督,也能让旅客放心乘坐。
【法条链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通讯员 苏交执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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