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睢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睢宁某塑料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配套建设的UV光氧+水喷淋处理设施未运行,吹膜机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外排,造成大气环境损害。经调查取证后,睢宁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和索赔工作。
9月2日,在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见证下,睢宁生态环境局、相关专家、塑料加工点负责人李某三方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会上,睢宁生态环境局陈述环境违法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依据等,并出具专家鉴定评估意见。经过磋商,认定该塑料加工点排放工业废气事实明确,对所在区域空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徐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可以要求其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落实当事人的生态修复责任。赔偿义务人李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达成了以“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异地修复替代,弥补整体环境的功能损益,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在植树现场,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胡金明说,通过这种替代性生态损害赔偿承担方式,可以让当事人更加充分的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达到更好的生态修复效果,更加高效的保护受损公益。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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