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金融庭庭长沈君(左)、案件主审法官龚甜接受采访。庞遵美 摄
第一方面,法院引入“预和解”审查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的可行性。预和解可以在和解受理前确认主要债权人意见,充分分析和解协议草案能否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得到执行完毕,充分研判是否存在和解不成、转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第二方面,是法院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诉讼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创造条件。第三方面,是探索通过和解挽救上市公司的路径,对今后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受理有借鉴意义。
据介绍,《破产法》规定了两种企业挽救程序:和解和重整,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完成,即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用转增股票作为偿债资源吸引重整投资人、取得偿债资源来挽救企业。该种方式调整了出资人权益,不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投资者也与控制企业的大股东一样让渡了部分权益,对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
而该案件中,澄星股份采用和解方式挽救企业,和解不直接调整出资人权益,通过债务人企业及管理人与债权人谈判,通过处分资产和债务减免、调整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解决债务问题、化解相关风险,为今后调整和改善经营能力及股权结构赢得空间。澄星股份的中小股东未让渡利益,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亦可分享企业挽救的成果。
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上市公司和解案,也是首例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和解申请的破产案件。之前,中辽国际在裁定破产还债后申请法院和解,由法院裁定转入和解程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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