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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翻越围栏从采光井摔入地下车库状告物业,法院: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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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带家门钥匙,翻越居民楼前的两处围栏欲从窗户取出钥匙,不想踩碎采光井的玻璃,坠落至三米深的地下车库受伤……为此,这名住户以小区物业公司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详细案情和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驳回了该住户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表示,如苛求物业公司在该处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摔下3米深地下车库受伤,住户起诉物业

钱某是南京某小区的租客。不久前的一天晚上7点左右,他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入户门钥匙,便先后翻越两处围栏,欲取出放置在一楼租住房屋窗沿处的钥匙。

在此过程中,钱某越过草地后,翻越了1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这时采光井玻璃突然破裂,其坠落至3米左右深的地下停车库。钱某受伤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钱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其无法辨别出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致其跌落受伤。另外,钱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

基于这两个理由,钱某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他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钱某受伤是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不适用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归责原则

案件承办法官潘振飞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主张的侵权归责原则能否适用,以及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潘振飞表示,《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规定中脱落、坠落的加害形态,强调的均系物体的自发动作,而并非人力为之。

而根据庭审查明及认定事实,钱某先后翻越两处围栏后进入采光井区域,欲取出放置在采光井附近窗台处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因其踩踏、行走行为导致采光井玻璃破裂。换言之,采光井玻璃破碎后脱落、坠落系原告先行人力行为导致,与法律所规制的自发脱落、坠落形态并非相同情形。

因此,本案不应适用钱某主张侵权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法院:翻越围栏直接导致损害,物业无过错

那么,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钱某的损害是否存有过错呢?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即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而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

据此,本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江北法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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