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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不合格可不予录用,但培训期工资须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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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1月10日(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市民吴某与其三位同事共同向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投诉反映单位拖欠工资一事,执法人员受理案件后及时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吴某等四人同时入职某信息咨询公司销售岗位,由于该岗位专业性比较强,需进行为期七天的入职培训,并根据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培训结束后,吴某等四人均未通过考核,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不予录用。能力未达到招聘岗位需要没有被录用这件事本无可厚非,吴某等四人也认可该结果,可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单位竟然以培训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培训期的工资,这让他们不能接受。

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表示,公司培训也是需要人力、物力成本的,如果吴某等人能够通过培训,单位将会足额支付其工资,但是他们没有通过培训,按照单位规定,既不向其主张培训成本,也不会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这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对此,执法人员对单位错误观点予以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入职培训本身是在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与选择,劳动者已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需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用人单位也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存在不妥,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吴某四人培训期的工资。吴某等四人在不久后收到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及时告知了执法人员,并表达了谢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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