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结束后,吴某等四人均未通过考核,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不予录用。能力未达到招聘岗位需要没有被录用这件事本无可厚非,吴某等四人也认可该结果,可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单位竟然以培训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培训期的工资,这让他们不能接受。
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表示,公司培训也是需要人力、物力成本的,如果吴某等人能够通过培训,单位将会足额支付其工资,但是他们没有通过培训,按照单位规定,既不向其主张培训成本,也不会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这是一个相对合理的结果。对此,执法人员对单位错误观点予以纠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入职培训本身是在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与选择,劳动者已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需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经过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用人单位也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存在不妥,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吴某四人培训期的工资。吴某等四人在不久后收到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及时告知了执法人员,并表达了谢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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