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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合同加价销售 消协调解“镇江天安达”原价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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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1月13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镇江消费者蔡先生,在镇江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但此后“天安达”却无视合同,加价销售。11月13日,记者从镇江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在镇江市消协的多次协调沟通下,目前“天安达”已经按照原价履约。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8月10日,蔡先生反映,今年2月,他在镇江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11.9万元的价格订购一辆新能源汽车,并缴纳4999元定金。到提车时,店方却称,车辆涨价了,必须加价提车。蔡先生对该4S店让其加价提车不满,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拨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蔡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天安达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天安达相关人员承认加价行为,但解释是因厂家提高了价格,4S店也是没办法。另外,蔡先生是在APP上下的单,线上订单状态还没有显示到车,也就是其实蔡先生的车还没有到,4S店已经给他提前拿车了。

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既然4S店已经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就应该按合同履行。

最终,经过镇江市消协多次沟通协调,天安达4S店同意按照合同原价给蔡先生提供新车。

镇江消协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该4S店履行之前的约定,按照合同价格提车”。

校对 徐珩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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