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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双方均死亡,驾车人遗属胜诉获赔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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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骑车人和驾车人当场身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引发了海安市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院了解到,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判决骑车人亲属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同时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

遗属:辩称非机动车非交通事故赔偿主体

2021年9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及陈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违章骑车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请求其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张某的亲属作为被告辩称,该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亲属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他们认为,驾驶非机动车的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确定侵权责任

据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属特殊的侵权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亲属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骑车人遗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67万元

考虑到张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而对方为机动车,可减轻张某一方的责任,法院酌定赔偿比例为60%。最终,海安法院判决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家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7万余元。

法官表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张某相较陈某而言过错更大。如果无条件纵容非机动车方有责也不赔,则有违公平正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花卉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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