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20日下午,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福州市警方发布通报,事发当天陈某某报警车辆丢失,后林某某被警方刑拘,叉车司机也已到案。江苏槿泽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告诉记者,该事件中,林某某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警方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合规合法。
叉车将占车位车辆挪走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同样表示,“根据警方的通报,并结合该案的事实,车位主人在联系不上车主的情况下将车辆擅自扔入河中,实际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令不少网友好奇的是,这个事件中,被雇佣叉车司机为何也需要到案?叉车司机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付建律师认为,“如果叉车司机明知该车辆不是车位主人的车辆,仍然协助其将车扔到河里,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帮助犯。”
叉车将车辆推下河
石泽华律师认为,林某某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叉车司机应该拒绝参与违法。“叉车司机应该确认车辆所有人,同时也不该参与将他人财物丢到河里的破坏行为。如果参与,便是和林某某同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占车位车辆落入河中
付建律师告诉记者,这次事件中,业主林某某对自己购买的车位享有支配权,本身车位被陈某某霸占拒不挪车,陈某某构成民事侵权。林某某应该要求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也可以拨打交警电话,由警方通知车主挪车,或者由交警派遣拖车拖走。结果林某某采取更进一步的违法行为,只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陈燃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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