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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去世后翁婿“闹崩”,起诉解除20年前遗赠扶养协议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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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去世后,岳父不满女婿对自己的态度,起诉要求解除20多前签订的《赡养协议书》,并要求女婿返还自己当初给其的12万元拆迁款,他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1月2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遗赠赡养协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解除协议并酌定女婿返还2万元的一审判决结果。法官表示,如勉强维持双方协议关系,有可能实现“老有所养”,但无法带来“老有所乐”,因此法院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了这一判决。

签订《赡养协议书》,后给予12万元拆迁款

张伟与李萍婚后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芳于1998年结婚。为了保证两位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女婿王刚在婚前与张伟夫妻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王刚当“上门女婿”,落户到张家,负责岳父岳母的生老病死,家中房产归张芳与王刚所有。

双方还约定,王刚、张芳不得虐待、遗弃二老,否则负法律责任,这份协议经公证生效。

婚后,王刚夫妻虽未与二老住在一起,但常去看望、照料两位老人。2004年,张伟名下的房屋拆迁,他将拆迁款中的12万元给了王刚夫妻。

双方“闹崩”,岳父状告女婿返还拆迁款

2016年,李萍身患重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为了治疗的事,张伟和王刚发生争吵,逐渐产生了隔阂。2017年李萍去世,王刚按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但他和张伟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缓解,而张伟对女婿也越发不满。

2019年,张芳因病去世。没有了对妻子的顾虑,王刚对岳父的态度也急转直下,不仅不闻不问,还将其拒之门外。

经民警协调,张伟住到了亲戚家中。张伟心寒之余,将王刚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并由王刚返还拆迁款12万元。

法庭上,王刚承认张伟的确给付过12万元拆迁款。但他同时辩称,虽然平时两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生活费不用其支付,但生病、逢年过节的费用均由其支付,其还为老人购买了电视机、空调等生活物资。

他还称,两位老人长期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已远远超过了12万元,仅张伟9次住院期间,其大概就支付了三四万元的医疗费。

基于这些理由,王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判决:支持解除协议,酌定女婿返还2万元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刚作为张伟的女婿,其与张伟夫妻签订《赡养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之间形成遗赠扶养关系,现张伟提出解除协议,王刚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伟要求王刚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伟给予的12万元拆迁款系张伟与李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刚已按《赡养协议书》履行了对李萍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其有权根据协议享有6万元的遗赠权利。

此外,据张伟陈述,在《赡养协议书》签订后王刚对其履行了义务,仅是在其大女儿去世后,对其态度发生巨大变化。但从张伟提供的报警记录来看,不能确认王刚存在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协议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及王刚已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由王刚返还张伟拆迁补偿款2万元。张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在保护老年人权益基础上作出判决

“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本案中,张伟与女婿王刚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之间不能谅解,最终导致张伟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在此情况下,如单纯从解决张伟“老有所养”的问题出发,可以勉强维持双方的协议关系,但无法给老人带来“老有所乐”。

因此,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法院在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判决解除了这份20多年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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