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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政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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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2日讯(记者 马祚波)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12月1日起,南京领取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将按照预售资金监管新政实施资金监管。新政将对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以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

据悉,从今年4月份新政公布,到7月修订、11月培训,南京市房产局联合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广泛征求银行、企业、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共计28条,相较原办法,新办法遵循“风险预防、全程全额、专款专用、部门协同”的原则,要求对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化解。

一是明确主体职责,保障专款专用。预售资金审核拨付等职责主体由监管银行转变为监管机构,通过节点控制、按月拨付,控制项目不同建设阶段可用资金比例,同时明确对企业、银行等主体违法违规处置措施,保障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

二是实施银行招标,规范业务行为。市房产局会同江苏银保监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开展监管银行招标,全市共有29家商业银行中标,后期将对中标银行定期实施考核评价,动态调整监管银行名单。

三是完善系统建设,实现闭环管理。健全资金监管系统功能,与银行业务系统以及建设、规资等部门对接,推进数据信息及时共享,实现预售资金监管闭环管理。

按照“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原则,新政策施行前已领取预售许可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新政策施行后的新项目执行新政。对于分批领取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各批次上市楼栋领销许的时间,按照新老政策划段原则,实施资金监管。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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