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找 “朋友”帮助逃避执行,常州天宁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让“拒执”行为有“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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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下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别的案件,天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林担任审判长,天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鑫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今年天宁法院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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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现场
陶某某与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田某某因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导致陶某某六级伤残,田某某负全责,法院判令其向陶某某赔付人民币789440.79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某就找“朋友”商量,说服 “朋友”来帮助逃避执行。田某某名下原有奥迪Q5L型小型普通汽车1辆,为逃避执行,田某某串通其朋友王某某,将登记于田某某名下的车辆变更登记至王某某名下。法院执行中向王某某核实上述车辆权属情况时,王某某受田某某指使编造了该车辆系其出资购买,其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事实,以对抗法院执行。后为了防止该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田某某直接将车辆过户至王某某名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上述财产转移情况,并进一步深挖,在初步获取相关证据后,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仍百般辩解,试图蒙混过关。但在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购买记录等证据面前,田某某再也没有了狡辩的底气,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出了涉案车辆。王某某也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田某某为争取法院从轻、从宽处理,履行了全部生效判决义务。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天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者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田某某系主犯,王某某系帮助犯,二人系共同犯罪。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充分彰显了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其典型意义在于既严惩了“老赖”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无偿转让财产来规避法院的行为,同时也打击了为“老赖”规避执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案外人。被告人田某某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难逃法网。王某某出于“朋友”之情,对田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但未予以阻止,反而包庇纵容提供帮助,于法不容,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审结严厉打击了失信拒执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弘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悉,12月5日下午,天宁法院还对另外3件拒执罪案件进行了宣判,部分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公安干警代表通过远程视频进行了旁听。本次对拒执犯罪的集中审判彰显了法律的强制力和震慑力,3件案件的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在另外的执行案件中,部分被传唤的被执行人在观看庭审视频后当场履行了义务,部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执行到位金额201.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通讯员 李杰瑜 岳凌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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