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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袁隆平适用英烈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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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有三件案例入选。

微信群内诋毁、侮辱袁隆平,被判管制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涉及的有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壮烈牺牲的革命烈士,也有在国家建设中无私奉献的英雄烈士;有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等抗美援朝英雄,也有近年誓死捍卫国土的戍边卫国英雄烈士;有我们身边因公殉职的缉毒民警,也有“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还包括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袁隆平院士虽然不属于烈士,但他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该负责人表示。

在涉及袁隆平院士的这起典型案例中,肖某2021年在“杂交水稻之父”、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在某499人的微信群内发布2条信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侵害英雄名誉、荣誉,引起群内成员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英雄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为既有力打击侵害英雄名誉、荣誉行为,维护英雄权益,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江苏法院“辣笔小球”等三案例入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中,江苏法院有三件案例入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采用侮辱、诽谤方式侵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构成犯罪并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全国首案。据介绍,该案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彰显司法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据介绍,该案在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司法保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诉李某、第三人卢某排除妨害案,依法保障了英雄烈士遗属的居住权益。据介绍,该案通过司法手段推动落实烈属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烈属生活困难,依法维护烈属合法财产权利,保障烈属居住权益,是弘扬英烈精神、褒恤烈属的生动司法体现。

其他入选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还有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赵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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