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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该定全责?交警:那可未必,违规仍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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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2月9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我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对方是轿车,应该要避让我,怎么发生事故了要让我承担全部责任呢?”近日,家住南京江宁的市民吴某拨打12345热线,对交警定责提出异议。
江宁横溪交警中队民警经了解,事发时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宁区宝塔北路由南向北直行,在快接近前园路路口时向左变道,穿过南向北的机动车道后,驶入对向的直行车道。
此时,赵某驾驶轿车由北向南直行经过。而吴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赵某的轿车左前侧发生碰撞。吴某认为,自己是电动自行车,在前方路口就要左转了,对方没有避让而发生碰撞,应当由对方承担全责。
横溪交警表示,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左转前,应当行驶至路口非机动车道停止线处,待直行车辆通过后才能左转,穿越机动车道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的做法违反了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对方车辆正常通行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吴某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民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上路通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也请做到守法守规。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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