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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垃圾分类,小区物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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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2月6日讯(通讯员 陈昊烨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六合城管大队环卫执法中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文昌街某老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质量不高,厨余垃圾桶混入了部分其他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小区物业,对物业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限期整改。
然而,整改期限到期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进行整改核查时发现,物业并未整改到位,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蒋名明表示,《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明确,南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小区物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同时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物业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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