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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吃顿饭被拍成“一家三口”,商场发图被判道歉并赔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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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吃顿饭,却被商场方面拍下照片用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并配文“爱的告白”,显然让人觉得是“一家三口”。南通的顾先生经历这样的奇葩遭遇后,将商场诉至法院。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肖像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令商场登报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法官表示,该案提醒,商场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

南通的顾先生应朋友邀请,前往启东一家商场的餐厅用餐。期间,顾先生与一名女性朋友和一名小孩相邻而坐。此时正在餐厅取材的商场宣传团队将他们用餐的画面拍摄下来,之后将这行照片作为配图用在了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一场爱的告白正在上演》中。

这篇文章恰巧被顾先生的朋友看到,并转发给他,顾先生这才得知此事。为此,顾先生专门前往该商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顾先生将商场方面起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商场擅自拍摄顾先生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并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该照片发布于微信公众号,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让认识顾先生的人误以为顾先生组建新家庭,对其社会形象及评价造成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精神伤害。同时,该商场也未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

据此,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该商场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向顾先生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向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公民个人肖像受到法律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个体权利”,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020条列举了五种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情形,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传统的侵犯肖像权的使用行为,一般表现为使用明星的照片介绍产品,让公众误以为明星为其产品代言,是比较明显的商业行为。该案值得注意的是,商场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因此,商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者文字时,务必依法审核,谨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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