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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3楼抛出旧桌板砸伤儿童 致受害人轻伤警方受理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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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警方2月14日通报一起“高空抛物案”:城区一位老人从自家3楼将旧桌板抛出,砸中了路过的儿童。经鉴定,被砸儿童构成轻伤。目前该案已受理刑事案件,抛物老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如何发生,嫌疑人怎样到案,对于该起“高空抛物案”,律师有何话说?紫牛新闻记者进行了采访。通讯员 刘丰 徐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桌板从窗户扔下

案发现场:扔下2块“无事”,第3块落地惹祸

据了解,该起“高空抛物案”发生在上月16日下午。今年87岁的冯老太和家人住在城区一幢住宅楼3楼,该楼为无物业的老旧宿舍楼,共6层,无电梯。案发前,冯老太家一张已经不用的折叠式圆桌坏了,碎裂成了多块桌板。这些桌板长宽几十厘米不等,重量从一两斤到四五斤。老人觉得没有用了,年岁已高的她,为了减少爬楼的次数,有了从窗户扔出去的念头。

办案民警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冯老太家安装了防盗窗,开始扔桌板时,她都从防盗窗朝下看,确认没有人经过,再朝下扔。接连扔了2块,啥事没有。“惹祸”的第3块桌板,后经测量,长92厘米,宽21厘米,厚3.5厘米,重约4斤多。因为前2块扔得很“安全”,老人个子比较矮,朝下“够着看”有些吃力,这次就没怎么细看,没有想到,扔下去后,就听见了孩子的喊叫声。冯老太赶紧下楼,看见一个小男孩捂着头部喊疼。这个男孩老人认识,今年11岁,也住在这幢楼上。冯老太当时看到孩子头上没有出血,但被砸出了一个大包,便赶紧领着孩子回家找父母,并说明情况。

受伤男孩

警方通报:孩子家人报警,老人主动到案

辖区宝应县公安局白田派出所副所长龚成俊告诉记者,家人见孩子受了伤,带他去了医院,没检查出什么问题,建议去上级医院在看看。孩子回家后,家里人报了警。派出所依法对冯老太进行传唤,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过错:“我知道错了,不该把东西朝楼下扔。”

紫牛新闻记者从警方获悉,经权威司法鉴定,被砸儿童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目前,该案已受理刑事案件,冯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龚成俊表示,冯某某高空抛物致人轻伤,构成刑事案件。类似案件中,是轻微伤,还是轻伤、重伤,伤情轻重并不是构成刑事案件的唯一标准,具体还要看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嫌疑人是否主观故意等情节,须综合各种情况认定。因嫌疑人年龄大、有基础性疾病、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加之事发后能主动到案认错,现警方已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记者了解到,男孩受伤时,正值寒假。经过医治,目前已经到校上课。医生称,患者伤情恢复尚需一段时间。龚成俊说,辖区高空抛物出现过,但造成伤害的,还是首次出现。

事发楼栋

民警正告:监控逐步完善,调查难度减小

警方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日趋集中,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随意往外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过去,“高空抛物”很难调查何人所为,现在随着监控实施的逐步完善,难度大大减小。而即使没有监控或监控出现盲区,对于性质恶劣的高空抛物案,警方会通过侦查手段破案,找出“凶手”。针对该起案例,警方呼吁市民懂法守法,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楼上人的“随手一抛”,危害巨大,甚至有可能让他人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一定要及时报警。

专业人士表示,高空抛物的冲击力巨大,哪怕一个小小的苹果,也可能致人死亡。一枚小小的鸡蛋,能砸碎人的脑袋。不管是什么物体,越高伤害力越强,危害越大。高空不是法外之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嫌疑人冯某某

律师观点:刑法与民法典相结合,倒逼每个人自警自律

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高锦岭律师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将“高空抛物”行为增设为《刑法》第291条之二,表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多了一份保障。

高锦岭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254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一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侵权行为人清晰具体,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但是,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要承担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一般来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建筑物使用人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主张免责的情形有限,如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高锦岭律师称,这也是“高空抛物入刑”之前,因难以确定“凶手”,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的一大痛点。在实际处理中,因为取证难的原因,往往是“一人抛物,全楼赔偿”,被害人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救济,“凶手”却逃逸在法律制裁之外。高锦岭律师认为,“高空抛物”入刑,可以让“凶手”无处遁形,刑法与民法典实施相结合,共同起到纠正和警示作用,倒逼住在高楼上的每一个人自警、自律。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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