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在该案中申请法院查封的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其在起诉前也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讼主张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相关当事人账户上与诉请金额相当的财产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不能因为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
法官:银行正常结算利息,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吴丽银行账户被保全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限制其对账户中资金的处分行为,银行正常对账户资金结算利息,因此其主张按照一年期LPR扣除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后所得金额计算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对于吴丽关于王伟存在错误保全行为并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贡永红表示,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亦是当事人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方法之一。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并不当然意味其财产保全行为错误,认定财产保全行为是否错误需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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