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与被告沈某于2006年结婚,于2014年离婚,又于2016年3月复婚。被告沈某、吴某系情人关系。原、被告双方确认,2016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被告吴大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沈某从事工程建设经营的相关款项360万余元。2020年6月28日,被告吴某妹妹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位于贵州某房屋。购买当日,被告吴某通过该银行账户向张某汇款27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朱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通过吴大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的工程款及为他人购买房产款项全部予以返还。
一审认为,被告沈某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被告吴某,该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也严重损害原告朱某的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返还。沈某、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淮安市中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法官介绍,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沈某在与原告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吴某形成情人关系,并将经营相关款项汇入被告吴大某的账户,事实上系被告沈某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被告吴大某。被告沈某的赠与行为,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也严重损害原告朱某的财产权益,应认定无效。
据介绍,长期以来,淮安法院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立足审判职能,履职尽责,持续深化家事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夯实维权阵地,创新工作机制,努力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多项工作获上级肯定。清江浦区法院少年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淮阴区法院小营法庭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淮安中院被评为“江苏省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
校对 王菲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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