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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天安达汽贸无视合同加价销售 经调解埃安新能源汽车原价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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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12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3.15在即,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其中,就有镇江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合同加价销售案”。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22年8月10日,消费者蔡先生反映其于2022年2月份在镇江天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车,交了4999元定金,订购广汽品牌埃安新能源汽车11.9万元。但到提车时店方却称车辆涨价了,蔡先生必须高于之前约定的价格才能提车。蔡先生对该4S店让其加价提车不满,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拨打了12315热线求助。

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蔡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天安达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天安达相关人员承认加价行为,但解释是因厂家提高了价格。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既然4S店已经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价格就应该按合同履行。

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天安达4S店同意按照合同原价给其提供新车。

镇江消协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结合本案,消费者有权要求该4S店履行之前的约定,按照合同价格提车。

校对 徐珩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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