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时报报道,25日下午3时许,保定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目前当事人已经找到,并不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车辆不是公安机关的车,隶属于一个租赁公司。手铐是非制式手铐,来源我们也在追查。”
那么,该男子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分析,手铐属于警用装备中的警械,非公安人员无权使用,否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条规定提到,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编辑 : 盛慧梅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