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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庭存款的大部判决归全职妈妈,法院:妻子婚内承担较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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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不是被爱掩盖的无偿劳动,生儿育女,爱护家庭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离婚应获得更多补偿……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为“她”撑起了法治“保护伞”,将家庭存款的大部分判决给了女方。3月28日,案件审理法官对媒体详讲判决原因。

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金女士在结婚之后育有一子,但孩子刚出生就患上了“重度新生儿窒息”的疾病。她在生育之前一直都有稳定工作,但因母爱的天性使然,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她决定和过去的职场生活告别,专心照顾孩子和家庭,成为一名全职太太。而男方宋某,由于工作原因常年奔波在外,并导致两人感情逐渐不和,最终,金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长期的异地,双方早已感情破裂,对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孩子的抚养费承担、分配,以及具体的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梁溪法院扬名法庭判决:抚养费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并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考虑到孩子的身体状况,除每月固定生活费外,医疗费和教育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双方平均分摊。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房产及汽车等财产分割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就银行存款部分,因金某在抚养子女、协助宋某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酌定3万余元银行存款中的25000余元归金某所有,5000元归宋某所有。

案件审理法官茆倩娣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生活中,在照顾子女、抚养老人等方面,需要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时,往往是女方主动或被动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女性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与社会逐渐脱节。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难,故根据公平原则,理应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那么女性对于家庭的付出,该如何得到认定呢? 茆倩娣法官表示,女方在生育之后辞去了工作,男方对此予以认可。由于男方一直在外地工作,女方和父母一起生活,女方肯定在照料子女以及协助男方方面,拥有客观上双方也都认可的证据。“举证方面,女方作为全职主妇,没有基本的生活收入,我们要结合男方的收入情况,以及他的出差情况等,综合考虑女方为家庭做了多少贡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实习记者 程乐 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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