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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公益性公墓的供给 新《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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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29日讯(通讯员 盛敏峥 记者 董婉愉)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给,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祭扫新风,更好保障“逝有所安”。殡葬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有25条,涉及我省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近日,江苏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原《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1989年施行以来,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殡葬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主要原因是: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原《办法》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分类已经不能提供充足的墓位供给,未来公墓的规划建设重点需要扩大到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及公益性的骨灰堂,通过彰显公墓的公益性属性以及扩大公墓供给的方式,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近年来殡葬改革的重要方向,原《办法》尚不能体现国家节地生态安葬的基本导向,在公墓建设面积、生态安葬地建设、倡导人民群众绿色生态殡葬新风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引导;原《办法》不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殡葬管理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墓位价格的规范问题、墓位使用期限问题、公墓经营单位管理问题等,都需要《办法》予以明确回应等。

《办法》明确,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要扩大公益性公墓供给,将公益性公墓从之前限定在农村地区扩大到城市范围;公益性公墓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办法》规定,要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规定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在费用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

新《办法》在多个条款中践行绿色殡葬文明新风,规定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规范公墓运营和管理。《办法》规定,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20年。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在公墓管理方面,要求公墓单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公墓安葬证书、骨灰安放证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设立凭证等内容,建立墓位销售管理档案,按照审批权限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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