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童(化名)的部分充值记录
童童从上幼儿园时就开始玩家里的平板电脑,小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手机,因此对这些操作并不陌生。据他后来说,父亲以前把微信支付密码贴在了墙上,所以他通过微信支付完成了账号充值。
童童的姐姐发现后,打了电话报了警,民警告知可以联系游戏平台客服沟通,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之后,童童的家人向游戏平台沟通退款未果,于是以童童的名义起诉至高淳法院。
父母起诉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平台公司拒绝
童童的父母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当时10岁的童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2.2万余元的行为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充值消费的合同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童童的父母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消费合同无效,判令对方返还2.2万余元,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该案审理过程中,游戏平台公司辩称,在被告平台充值消费系成年人所为,且微信支付有密码和消费通知,童童父母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充值及消费行为系童童所为。该公司还表示,案涉账户内充值兑换的虚拟货币已经足额发放,并基本消耗完毕,不存在退费基础。
因此,游戏平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逐笔认定,综合多方因素考量以50元为限
按照《民法典》规定,10岁的童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与游戏平台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是否有效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高淳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并没有像通常情况那样直接作出认定,而是按照每一笔充值金额的大小分别进行判断。
法院认为,本案中,10岁的童童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自述的玩手机游戏开始时间以及玩网络游戏情况等考虑,宜认定其对手机网络游戏有一定的认知。结合当地区消费水平以及原告家庭生活条件等考虑,童童充值50元及以下的金额宜认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原告主张解除该部分网络消费关系及退还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而充值金额超过50元以上的款项,结合充值时间、频率以及冲动性考虑,宜认定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故该部分网络消费关系宜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院认为童童的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手机,将支付密码写在墙上,放任孩子可能在手机上进行消费的行为发生,存在过错。而游戏平台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进行充值打赏行为,也存在相应过错。
法官:该案未成年人对家庭负担能力认知存在欠缺
据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游戏平台公司返还充值款1.3万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高淳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高淳法院法官助理李晓洁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审理过程中,承办人认真梳理了该案中每一笔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及背景。通过多次与童童进行交流,认为其对所从事的打赏、陪玩等行为有充分地认知,对于其微信支付的对象、购买服务的内容亦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但对于金额及自身家庭负担能力的认知存在一定欠缺。
因此,综合童童的年龄、心智、以往操作经验、家庭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童童对金额50元及以下的交易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大额的交易认识不足。
对于该案,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法院判决追回部分未成年人用于打赏的充值款,对于加强监管、净化网络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该案通过每一笔充值金额的大小来作为其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因素之一,对处理类案有参考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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