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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南京玄武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通报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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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南京玄武法院坚持以最严格保护为总基调,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发生在玄武区、栖霞区内一审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为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建设示范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创新型城市中心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4月24日,该法院发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20-2022)白皮书》,向社会公众公布玄武法院近三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玄武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2692件(含民事2629件、刑事62件、行政1件),新收2616件(含民事2560件、刑事55件、行政1件),审结 2555件(含民事2497件、刑事58件),结收案比为97.67%,结案率为94.91%。

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主要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呈现爆发性增长特征,仅2022年新收716件,案件规模已超过2020年的三倍。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量最多,占收结案总数的八成以上。

民事案件的特点有: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呈现维权主体集中、诉讼标的额较小、侵权类型相似的特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领域集中且具有群体性特点。刑事案件的特点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适用缓刑比例较高;罚金金额较大;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典型的问题有:正常的维权应当是以源头治理为重点,而目前大量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维权对象却以终端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为主,对于上流生产商、供应商则关注不够;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考量因素,缺乏统一的精细化裁判标准,最终造成裁判结果差异较大,进而导致裁判结果合理性不强,权威性不足;被告大多系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侵权行为,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经济利益较低。因欠缺风险防范意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能养成及时留存产品来源、交易单据等相关凭证的习惯,发生侵权诉讼时难以举证其有合法有源,造成源头追责困难。

玄武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案经验做法,适用裁判新标准,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显著提升侵权成本,有效遏制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涌现出“鱼无双”案、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例;实地走访辖区内多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大量需求的企业,了解企业当前维权困境难题,提供针对性司法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专题调研报告;深化与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社会机构的交流协作,引入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并与徐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签订《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与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支持栖霞区知识产权高质量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协议》,建立“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研究生工作站”,共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著作权典型案例】

原告常某系《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该作品享有盛名。被告某演艺公司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进行舞蹈表演。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将舞蹈《茉莉花开》拆分成独立的视频片段上传至其网络平台。常某诉至玄武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某演艺公司赔偿损失。

经查,被告某演艺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舞蹈表演中公开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表演权。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使用《茉莉飘香》音乐作品的舞蹈节目上传至其网络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茉莉飘香》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对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支持了常某的诉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某演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万元。

法院认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任何企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侵权人对作品的使用虽在客观上提升了作品的知名度,但不能因此改变侵权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因此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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