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受伤,要求认定工伤被拒,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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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的快递小哥孙某,通过下载骑手软件,注册成了一名外卖配送员。之后,他每天至站点开晨会,其工作任务和日常考勤都由站点负责人吴某管理。
一次外卖配送途中,孙某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孙某认为,自己是在送外卖途中受的伤,所受伤害应为工伤,遂向平台公司提出认定工伤的要求。平台公司却以孙某所在站点已经分包给吴某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无奈之下,孙某向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孙某所在站点的配送业务是由平台公司发包给吴某,并招用孙某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吴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平台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工伤认定决定。后平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查明认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吴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平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按照前述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驳回了平台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孙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作调查,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吴某承包了平台公司某站点的配送业务并招用了孙某,孙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孙某在配送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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