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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征求社会意见,明确救援不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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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公路跨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区域应当建立消防救援站,满足二十四小时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条例是今年江苏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19个正式立法项目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高速公路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以及规定同步建设消防设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完善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消防设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置危险化学品、大型客货车辆专用停车区的服务区应当配备与灭火救援相适应的消防器材、灭火药剂等。

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特长隧道的建设应当进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项论证,确保其消防设施与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相适应。高速公路跨江桥梁、特长隧道和车辆交通事故易发的重点高危路段等区域,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高速公路消防救援站的选址、房屋及其库室设置、训练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应当满足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等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车辆装备器材的配备应当与大型桥梁、特长隧道等区域发生的事故和涉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任务需要相适应。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管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将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列入高速公路运营成本预算。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6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发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传真发至025-83591449;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qyjfzb@163.com。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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