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认罪认罚,邹红喜被判实刑。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其上诉理由与一审时提出的无罪意见基本一致。2022年1月17日,南阳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了邹红喜的上诉。二审裁定书显示,南阳中院所持理由亦与邓州法院一致。
不过,关于涉案的和尚鹦鹉是人工繁殖还是有其他来源,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的认定。
另一起获不起诉的“鹦鹉案”
对于一、二审结果,邹红喜不能接受,他认为,只是收购买卖了一只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饲养的鹦鹉,法院就判他犯罪,远远超出他对法律的认知,决定申诉到底。目前,邹红喜委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曾鸣认为,本案无客观证据证明涉案的鹦鹉系邹红喜销售的鹦鹉,亦无法达到物证同一性的证明标准。
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9月,徐州警方曾查获一起买卖费氏鹦鹉案,涉案的河南商丘人王某于2019年开始养费氏鹦鹉,2020年9月将30只费氏鹦鹉卖给当地鸟店经营者田某,每只12.5元。田某将从王某处及他处收购的共44只费氏鹦鹉转卖给江苏新沂的养殖户刘某,每只17.5元。
而费氏鹦鹉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王某、田某、刘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该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了解到,费氏鹦鹉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且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养殖规模较大。河南商丘是全国最大的小型鹦鹉人工驯养繁殖、销售基地,有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1000余万只。南京林业大学的生物专家表示,这些费氏鹦鹉已不属于野生动物,案涉交易对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损害。
检方在办案期间,根据费氏鹦鹉驯养现状,建议相关部门向国家林草局上报,将费氏鹦鹉作为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区别对待。2021年4月,国家林草局发布前述(2021)29号文件。
2021年12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这起买卖费氏鹦鹉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检方认为,刘某等三人实施了非法交易费氏鹦鹉的行为,但涉案费氏鹦鹉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规模较大,案发后国家林草局已对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三人的行为已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编辑 : 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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