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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工资,怎么成了每月只休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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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计算基本工资,离职时单位却要按每月休息3天来算……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认定单位的计算方案显然与标准工时制相悖,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于某2021年11月入职一家火锅店,双方约定于某从事餐厅服务,采用标准工时制,每月基本工资2280元,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计算。然而,于某上班仅一个多月后因工作态度问题被火锅店辞退,在结算工资时,火锅店声称2280元的工资是员工每月休息3天的基本工资,在此基础上,结合于某的加班时长,计算工作日每日加班工资。

于某对此不服,认为火锅店无理辞退员工,且对火锅店计算工资的方式难以认可,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差额工资。

吴中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结算表均明确基本工资为2280元,可确认火锅店计算工资的基数无误。但劳动合同写明该店实行标准工时制,火锅店按2280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工资,同时却称上述基本工资为每月仅休息3天的工资,显然与标准工时制相悖,故于某的基本工资2280元应认定为每周上五休二的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基本工资应认定为每周上五休二的工资,即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若劳动者存在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结合于某的考勤情况和加班工资计算情况可知,其同时存在休息日加班及补休情况。经核算,吴中法院一审判决该火锅店向于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111.54元。于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工时计算方式、基本工资数额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确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该制度安排员工工休时间,不应偷换概念,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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