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王某要求退还培训费的主张,法院认为王某的弟弟在与李某的沟通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李某作为相对专业的一方,应当对于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有预判,但其仍然告知王某可以接受培训,因此最终导致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李某。同时,王某在与教练李某的沟通中,明知自己听不懂指令,仍然表示可以继续进行培训,扩大了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培训中心承担80%的责任,其余20%的责任由王某自负。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培训时间并非特别指定,王某可以进行选择,李某也就培训时间征求过王某意愿,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因此不予支持。李某与该培训中心系挂靠关系,应当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需到具有C5培训资质的驾校学习
那么,残疾人是否可以学习驾驶并申领驾照呢?对此,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想学习驾照可在具有C5培训资质及具有C5车型教练车的驾校报名学习。
“该案中,作为教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李某及其所在的培训中心并不具备聋哑人培训资质和专业能力,但对于王某这样一位特殊学员,其并未尽到妥善的释明义务。”法官表示,李某和培训中心不仅对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预判不当,且作为驾考教培机构,亦未考虑到王某申领驾照后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于法于责均显有过错。
而王某自身由于求教心切,明知自身身体条件与所选择的驾考机构不匹配,仍坚持接受培训,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亦有一定过错。本案灵活适用法律,根据双方合同磋商、履行程度、过错比例等综合因素考量,最终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李远 高亚飞
校对 王菲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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