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头盔发生车祸不幸身亡,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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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7月13日讯(通讯员 魏静 张杰 记者 高峰)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车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头部与坚硬的路面或车辆相撞,无异于以卵击石……“一盔一戴,安全常在”。安全头盔在日常道路交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不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有多“亏”?
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未带头盔受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4月30日,小王(化名)驾驶的小轿车与小明(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小明未佩戴头盔,车祸时其头部受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膜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小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承担次要责任。后小明家人将小王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明不应承担次要责任,要求小王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载明:“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小王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驾驶机动车,本院酌定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小王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已依法作出刑事判决。
法庭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头盔就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安全符”,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在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时,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校对 徐珩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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