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饼礼盒中散装巧克力没有标签,判决赔偿1000元!
{{sourceReset(detailData.source)}}{{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wholeTimeFilter(detailData.happen_time)}}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numFilter(detailData.review_count)}}次阅读
如今,市场上的喜糖、喜饼很多采用了组合包装的形式,不过你注意过里面的食品是否合格吗?日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某网店因在销售的喜饼礼盒中使用了散装的“费列罗巧克力”,被判决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喜饼礼盒中巧克力变散装,买家起诉网店
刘某先后三次在某网店购买喜饼伴手礼,合计支付了1300元。商品详情页显示,每个礼盒内有7件独立包装的商品,其中包括1件独立包装的“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两粒装礼盒”。刘某认为礼盒内实际使用的是散装的巧克力,于是起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庭审中,刘某当庭拆封最后一次购买的礼盒,其中两粒巧克力为散装,无生产商、生产日期等标识。
对于案涉巧克力散装销售的原因,该网店所属的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按照行业惯例,其一般使用两粒独立装的巧克力,因刘某请求紧急发货,故其使用了三粒装的巧克力拆开重组,且已告知刘某。
法院: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分别标示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即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的预包装食品,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
法院认为,本案礼盒内各商品系独立包装,但被告将原本为三粒装独立包装的巧克力拆零后另行组装销售,使消费者无法知晓案涉散装巧克力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案涉巧克力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判决:退还货款6元并赔偿1000元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仅能证明当庭拆封的两粒巧克力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示强制标示内容,故仅支持退还两粒巧克力的价款及对应赔偿金的诉请。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产品系食品,因此不能免除被告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据此,江北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货款6元,刘某将涉案两粒巧克力退还给该公司,同时该公司向刘某赔偿1000元。
“随着拼单、分装的普及和消费者个性化定制需求的增加,组合包装类食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但组合包装类食品通常含有的食品品种不一,基本生产信息往往各不相同,此类商品销售模式也滋生了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承办法官表示,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贴有标签的目的是让消费者知晓食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从严把握预包装食品安全的审查原则,依法审理预包装食品标识纠纷,对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 江北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