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 摄
7月25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草案)》。面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小快灵”立法,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力图破解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
“小快灵”立法,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三级管理体系
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拥有吴越、金陵、淮扬、楚汉等优秀传统地域文化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在高强度发展背景下,如何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留住乡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介绍,江苏自2022年11月全面开展相关立法工作。草案起草过程中经多轮立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共20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关注重点需求,构建了江苏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主要制度安排。
草案明确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重要内容,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构建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同时,明确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等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遗产。
明确“保护第一”,不得随意砍老树、改老地名
如何将保护融入发展?对于有保护价值又尚未认定的资源该如何处置?这些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省市县分级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对具有保护价值但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建设中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要严守保护底线,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严格拆除和建设管理,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
将保护融入发展,鼓励传统园林免费开放
草案强调统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推动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公众生活。
比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增强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推动园林艺术社会化等等。
针对在利用过程中保护对象难以满足消防等现行技术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可以结合实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结构、消防安全等性能;各地还可以通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等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提出中秋节所在周为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周。
明确资金、科技、人才等多重保障机制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离不开资金、科技、人才、信息化等多方面的保障。
关于资金支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统筹现有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领域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关于科技支撑,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相关研究和科技研发应用,依托省级科技计划等支持开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关于人才建设,草案还鼓励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推动完善相关职业分类制度,开展相关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关于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将各类要素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石小磊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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