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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造谣网暴记者案判赔5000元,律师:对造谣网暴应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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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Data.sub_info.subject_name}}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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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前新京报记者刘名洋起诉微博自媒体“掌上智微”侵犯名誉权案件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掌上智微”注册者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微公司)构成对原告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智微公司需向刘名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取证费200元。

2021年智微公司通过“掌上智微”微博账号发布近20条诽谤造谣内容,对刘名洋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其中包含造谣记者与当事人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等言论,同时该账号还鼓动网友网暴记者。庭审中,智微公司辩称自己与刘名洋素不相识,系因对刘名洋“错换人生28年”新闻报道和其个人不满,遂对其发表评价。

刘名洋在庭审中介绍,因相关言论及网暴自己承受了大量网络辱骂及暴力,其工作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极大精神伤害,同时谣言也使得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其间,刘名洋对智微公司造谣中伤的微博内容进行投诉,但均未被新浪微博审核删除。在刘名洋提起诉讼后,智微公司在案件开庭前主动将相关内容删除。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博账号“掌上智微”(如账户名称有变更,以实际账户为准)置顶位置连续三日向原告刘名洋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名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名洋取证费200元;

四、驳回原告刘名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智微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些网络用户所编造的信息,经过网络传播、发酵,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引发群众的不安全感。对于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从以往案例来看,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较大,这也制约了对网络暴力乱象的治理。本案当中,媒体人刘名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仅具有个案意义,还具有示范效应。

从立法层面看,关于惩治网络暴力行为的立法工作正在不断完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相继发布,这都彰显了国家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

维护良好网络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坚决对网暴说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燃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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