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贷款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结果车真的拿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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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贷款,将公司车辆假装转卖他人,对方再以车辆做抵押贷款供公司使用,看似如意算盘叮当响,但其中真的不存在风险吗?大,而且公司方面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无锡浩仁公司(化名)名下原有奔驰轿车一辆。2021年1月,因经营周转需要,为方便贷款,公司利用二手车买卖形式,将价值100余万元的奔驰轿车过户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宦某的表哥吴某名下。吴某以自身名义将奔驰轿车抵押给贷款银行,申请到贷款74.4万元供公司使用,每月贷款由公司负责偿还。
2021年9月,吴某因结欠薛某借款本金30万元未还,被诉至无锡市锡山法院。法院判决后,吴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薛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吴某名下的那辆奔驰轿车。
后来,浩仁公司以自己为奔驰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该车的执行。
法院驳回公司的异议后,浩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奔驰轿车具有动产属性,公司从未实际交付给吴某,一直是公司实际使用,所有保险、油费、维修等也均由公司承担;吴某仅是登记车主,实际从未占有使用过该车,因此未发生所有权变动,其所有权仍属于公司;而薛某对吴某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公司的所有权,故应当停止并排除对奔驰轿车的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
薛某则认为:奔驰轿车登记在吴某名下,他也一直对外声称奔驰轿车是他所有,薛某因此相信吴某的财力,才借款给他,所以奔驰轿车应属于吴某的财产。且在浩仁公司提供的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宦某与吴某有大量交易往来,公司主张贷款,有可能是双方合作或者是借款,而并非由吴某代持案涉车辆。即使是浩仁公司负担了案涉车辆的日常开支费用,也不能说明其就是所有权人,借用他人车辆而支付产生的费用也属于正常现象。
根据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案中,奔驰轿车登记在吴某名下,由吴某作为所有权人将其抵押给银行,又以吴某名义归还因购买该车发生的贷款,从权利外观来看,该车辆应属于吴某所有。浩仁公司主张它是奔驰轿车的实际权利人,应对这一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据查,吴某与浩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宦某存在亲属关系,亦曾是公司员工,从银行流水看出吴某与宦某存在大量交易往来,可见浩仁公司与吴某存在利害关系,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持关系。即便浩仁公司的主张属实,其是为套取银行贷款而虚构买卖事实,将奔驰轿车转移登记至吴某名下,本身存在过错,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认为浩仁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这下,浩仁公司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那辆公车不得不成为债务执行标的物了,为贷款而动小心思,最终是“得不偿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
校对 徐珩
编辑 : 邱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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