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戴某明知孙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案中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表示,除了该案中戴某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下不开车的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比如,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以及车辆所有人明知驾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给驾车人驾车的行为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飞飞
校对 徐珩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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