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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瞒着家长买了4部手机1块手表,消协介入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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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30日讯(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近日,镇江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反映其12岁的孩子,去手机店共购买两部旧手机、两部新手机和1块电话手表。家人发现后,找到经营者要求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8月30日,镇江消协介绍,接诉后,丹徒局工作人员及时到手机店核实详情。经营者表示,当事人先后两次在其店里购买两部旧手机,价格分别为普通机480元、苹果机1200元;两部新手机价格分别为999元、1899元;一块新电子表1098元,共计5576元。

经营者表示不知道当事人未成年,因新手机外包装盒全弄丢了,只同意退一半钱。

经接诉人员分别与经营者和家长进行沟通,并告知经营者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告诫家长,负有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教育的义务。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扣除100元作为外包装盒补偿,手机和手表等退货退款。

镇江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投诉人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诉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达。因此,购买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投诉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对孩子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疏忽,应当对案件手机价值贬损部分承担一定责任。


校对 王菲

编辑 : 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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