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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看法 | 咖啡加了茅台就侵权? 法律上的“权利用尽”理论或许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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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是秋季开学上课第一天,不过全网刷屏的话题并非“神兽归笼”也不是路上堵车,而是被一杯红白色斜纹包装的咖啡刷屏了。连锁咖啡品牌瑞幸穿上知名白酒品牌茅台的“外衣”,不管到底有没有“酒心”的争论结果如何,都成为昨日的爆款话题。

不得不说这是一次成功的营销,让全国的不少写字楼里在上班时间飘起了“酒香”,也让网友们讨论得有些“上头”。不过,有媒体报道,茅台公司员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若非联名出品,在咖啡中擅自添加茅台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也是侵权行为。这就让人思考起“联名”背后的法律问题,使用了知名商品为原料的制品,是否真的侵权呢?

笔者了解到,2022年,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某餐厅因售卖标注“茅台拿铁”及茅台商标的咖啡杯而被处罚。细看处罚中,这个商家既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茅台公司的相关授权,故因两项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8378.15元,并处以罚款63640元。

很明显,在咖啡或其他饮料食品中添加茅台酒,并使用茅台的名称或LOGO作为宣传,造成“茅台”品牌出品或者合作出品的印象,确实侵犯了“茅台”的商标权。类似的案例甚至也能在一些经销行为中发现,上海一酒类专营店也曾因为将“茅台”等字样用于店招装潢、印制名片,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笔者注意到,即便瑞幸咖啡拥有贵州茅台公司的授权,在其包装上也没有写明“茅台咖啡”的字样,而是以“酱香咖啡”取代,在其纸袋上则印上了茅台公司的商标以及酒瓶的图样,这可能因为授权的具体范围问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另一种情况中,如果在食品中添加了茅台酒,但是没有出现茅台的商标以及利用其为卖点的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呢?这里有必要了解一下法律上的“权利用尽”这一概念: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在我们的生活中,制作食品时加入一些知名品牌作为原料非常常见,人人都会做的“可乐鸡翅”、甜品店里的“奥利奥冰淇淋”等等,不胜枚举。

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还有着一些不同的认识,存在一定讨论的空间。使用人究竟用尽了哪些商标权利?存在使用权用尽说、禁止权用尽说、销售权用尽说和默示许可使用说。笔者了解到,在具体实践中会考量商标的合理性使用,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不产生误认等条件,来确定权利用尽的必要条件。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购买茅台酒并加入咖啡饮用、销售并不侵权,商家可以注明饮品的原料含有茅台酒,但若大肆宣传则还是需要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法律风险。若非如此,鸡尾酒这种酒精调制饮品也不可能存在于世并为人喜欢了。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李海慧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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