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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后双方妥协不离婚,公证夫妻财产约定保家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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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对中年夫妻来到南京长江路上的南京公证处,申请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双方一开始矛盾较深,相互争吵激烈、讨价还价,一时难以达成具体协议,经过承办公证员耐心解释法律和调解,最终双方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愿意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办理公证,不仅现场解决了夫妻矛盾,还有利于家庭的稳定。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这对夫妻已步入中年,男女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男方是某单位中层职位,本来是恩爱的,家庭也幸福美满,但“时位移人”,男方最近有出轨行为,夫妻俩矛盾加剧。双方听从了公证员的劝说,考虑到维护婚姻家庭,守护子女成长,双方自愿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大部分房产和存款归女方个人所有。

记者获悉此类公证还比较典型,今年“七夕节”前后,南京公证处共办理了婚姻财产协议公证近40余件,其中有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也有新婚不久的夫妻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另有部分是“老夫老妻”因为各种原因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一方出轨而对方要求办理协议公证的情况较为典型。南京公证处有关人士表示,近几年,前来咨询和申请公证婚姻财产协议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有时候一天有十几对情侣或夫妻前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需求也是各种各样。南京公证处具有咨询和办理相关公证的专业团队,当事人可以明确说出自己的想法、提出自己的需求,公证员会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并为其保密。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现在婚前房产赠与公证也比较典型。某高校的张教授,决定将一套价值较高的房产赠与女友并公证,但双方并没有明确表示将要结婚,公证员提醒张教授,赠与公证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法律性质和后果区别很大,前者不一定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赠与协议公证后除非出现法定原因不得单方撤销,也就是说双方不结婚,女友也有权要求张教授办理赠与的不动产过户手续;而后者婚前财产约定是以双方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女友如“变心”不和张教授结婚,就不能要求过户或房产“加名字”。经过承办公证员反复解释和风险提醒,张教授确实因和女友感情深厚,相互恩爱和信赖,自愿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双方均表示知道赠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最终正式办理了赠与公证。

【公证员点评】

南京公证处资深公证员卞红志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家庭的财富总量不断增加,同时财产种类变得日益丰富,过去一般是以房产和存款为主,现在出现证券、理财、保险、信托等金融资产,还有机动车辆、公司股权等各种财产,甚至还有淘宝店铺、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当事人订立协议的需求及目的越来越多样化,婚姻财产协议的内容越来越复杂,因此公证员建议当事人签订此类协议最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公证员,必要时办理协议公证,以增加协议的证明力。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强制等作用。在我国,婚姻法律的指引作用在于引导公民遵守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遵守婚姻各项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法办事,预防婚姻家庭纠纷;评价作用反映在民法典及其解释中对夫妻双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如违反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其行为应作负面评价,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夫妻双方依法签订的相关财产约定协议、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依靠法律制度和手段是保护婚姻家庭的根本方法,婚姻不能片面依赖人性的善恶维系,爱情婚姻“发乎情、止乎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卞红志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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