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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不愿见酗酒父亲,男子保证改正后法官促成“线上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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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见不到女儿,为“探望权”起诉至法院,但因为其酗酒,前妻和女儿都不愿与他相见……是直接中止该男子的探望权,还是找出更好的方法?日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了“线上探望”的建议,最终促双方达成调解。

离婚后养成酗酒习惯,女儿不愿与父亲见面

张伟与周小娟结婚后生有一女,2012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当时4岁的女儿由周小娟抚养,张伟可随时探望孩子。

但在离婚后,由于关系不睦加之双方工作等原因无法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张伟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探望权,于是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一个月探望孩子四次。

通过调查,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复杂,并不像张伟说的那样简单。据介绍,张伟在婚后就有酗酒的习惯,离婚后经常在喝醉后要求看孩子,有时甚至还会闯到学校骚扰老师,探望不成还会跟踪孩子。

女儿对张伟这样的行为感到十分恐惧,内心非常抗拒与父亲见面。同时,因为孩子是体育特长生,需要经常在外地集训,周小娟担心孩子的心理状态和正常学习生活受到影响。她认为,张伟的探望不仅不能给孩子带来父爱的温暖,反而会伤害孩子,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线上探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可以被剥夺,但孩子和母亲担心的情况也不能忽略。法官思考,双方的争议核心其实是在孩子抵触父亲探望的情况下,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

鉴于张伟在以往的探望过程中确实给孩子造成了负面影响,法官提出可以通过“线上探望”的形式履行探望权。

“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此举还可针对孩子对父亲心存芥蒂和阴影,不愿单独相处。”法官表示。

最终,经法官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伟可以每月通过孩子姑妈的微信视频探望孩子两次。

法官:探望权较特殊,“线上”成为一种选择

“探望权虽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但实践中有时却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和障碍。”

法官表示,父母双方离异时一般在情感上仍存在一定的矛盾,离异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近亲属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也有可能因父母双方异地生活,导致探望权难以履行。

“与其他大多数权利不同,探望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使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仍有较大的难度。”法官表示,在当今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线上探望”的新模式,将其作为探望权行使方式的一种补充,让探望权的履行更加多元化、便利化,势必会成为法院未来处理该类案件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法点解读

探望权为何不可剥夺?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该案法官介绍,关于探望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民法典》第1086条则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见,法律仅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不可以剥夺。

据介绍,该案中,法院依法可以中止张伟的探望权,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鉴于周小娟未提出该抗辩主张,调解中张伟也多次保证会与孩子好好相处,希望能给他一个机会,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接受了法官提出的“线上探望”建议,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上的需要,同时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保护其健康发展。”法官强调,探望权更着眼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要,而不是主要为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求而设定的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刘玉蓉 王杨


校对 王菲

编辑 : 朱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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