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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第一蟹”开捕!高淳法院“螃蟹案”带来交易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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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起,蟹脚痒,又到了螃蟹成熟肥美的上市时节,南京高淳的“金秋第一蟹”刚刚开捕。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与螃蟹有关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这两起案件,法官对辛苦一年的蟹农和准备尝鲜的消费者给出了交易提醒。

收购螃蟹后拒付款骗取74万元,判刑三年!

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孙某使用多个虚拟身份添加在微信群中的水产老板,先后通过微信从赵某等11名蟹农处订购螃蟹。

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孙某采取先支付小额或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蟹农的信任,在收购螃蟹后,虚构货未卖出等事由拒绝付款。他还将被骗蟹农的电话、微信拉黑,骗取货款共计74万元。

高淳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5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欠条没签真名,法院为蟹农追回辛苦钱

张某多次向吴某购买螃蟹等水产品。2021年,张某向吴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吴某螃蟹2019年货款2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12月付清”。在签名时,张某耍了个心眼,没有签上真实姓名。

吴某虽然多次催讨,但张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吴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高淳法院查明,写下借条的借款人就是该案被告张某。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这张欠条上的签名虽然不是被告张某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但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欠条是张某本人所签。原告已按约交付货物,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货款。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尚欠原告吴某的货款2万元。

>>法官提醒

螃蟹已上市,蟹农和消费者应注意这些

目前,各地螃蟹已陆续开捕,辛苦一年的蟹农即将收获回报,不少消费者则准备品尝美味。高淳法院法官结合这两起案件提醒,在螃蟹交易时需注意防范风险。

蟹农在交易时应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交易资料、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或者发现被骗,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螃蟹交易中若通过欠条等方式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在写欠条时要明确内容、规范书写,避免产生歧义。应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他人代签而事后否认。写明欠款的原因、数额、偿还日期、利息等。

而消费者在购买螃蟹时,也要谨防各类套路,如有人冒充供货商、“蟹卡”骗局、预付定金等。要选择正规渠道、靠谱商家进行购买,不要被网络虚假信息所骗而轻易转账汇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唐奥平

校对 盛媛媛

编辑 : 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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