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据此认定,配电柜位于该套房屋主卧下方这一事实,将影响陈某正常休息或导致房屋主卧的使用功能变更,从而导致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与陈某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吴某返还陈某购房款450万元,并适当赔偿陈某装修费、中介费、律师费等损失。
法官:卖方应对该类问题尽到提示义务
“房屋不仅应实现居住功能,亦应满足宜居需要。房屋出现问题,会对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南京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殷源源介绍,《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563条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殷源源表示,房屋存在噪音问题,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根本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卖方应当在出售房屋之时,对该类问题尽到提示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利于买房人在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对卖方敲响警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此规范房屋买卖市场风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 潘政
更多内容请打开紫牛新闻, 或点击链接